车主未拉紧手刹停车后撞伤自己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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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宁乡男子彭某有点倒霉,今年2月,他将车停在一处坡上,手刹没拉紧,没想到下车后车子突然溜坡,把他自己撞伤了。今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1月5日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彭某46万余元。

  车辆驾驶人员在下车后属不属于“第三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依据第三人责任险履行赔付义务?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

  男子停车没拉紧手刹 车子溜坡将其撞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双凫铺镇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与彭某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立即拨打了交警电话。随后他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车主下车就成为“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

  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本案为意外事故 如存在骗保行为将严惩

  “这件案子虽然有些离奇,但不拉手刹的情况并不少见。”审理本案的周晚成法官表示,虽然事发当时并没有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但根据交警认定书基本可以判定为意外事故,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车上人员”到“第三者”的转变,一旦因车辆将“第三者”撞伤,就触动了保险的赔偿条款。

  自己的车撞伤自己,旁人会不会觉得这是在骗保?周法官提到,“一般而言,如果车主存在骗保行为,那么他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譬如训诫、罚款等,情节严重时还会追求其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保险公司尚未提起上诉。

【作者:刘树源】 【编辑:肖彪】
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 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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