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两年执结涉企案件49.2万件 到位144.22亿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今日,湖南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和十大典型案例。

今日,湖南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均为湖南高院供图

  近年来,全省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推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努力让市场主体解决纠纷更加便捷、化解矛盾更加经济、商业关系更加和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启“加速器”。2020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12.77%;2019年以来在诉讼外调解各类纠纷40万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超过60%。

  湖南法院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村霸”“行霸”“市霸”,惩处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5367件,结案5229件,判决人数10528人;受理侵犯财产罪案件29517件,结案29442件,判决人数40360件。

  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执结涉企业执行案件49.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44.22亿元;执结涉金融执行案件7.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390.73亿元;执结涉工程机械案件9960件,执行到位金额52.97亿元,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原告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宁乡市大屯营集中安置区(二)-(八)期宅间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项目,需要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购买混凝土,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货款,另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截止2019年12月24日,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共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供应了总方量为2792.5立方米的混凝土,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总货款为124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65万元,尚欠货款59万余元。某建设工程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所欠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按每月2%支付利息。后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催收未果。

  (二)调处情况

  2021年4月,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调对接窗口收案后将该案分流至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工作站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了解纠纷发生背景及当事人基本诉求,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项目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4月25日,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约定于2021年6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利息,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2021年3月30日,宁乡市法院与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邀请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经宁乡市法院登记备案后录入调解平台。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并建立特邀调解机制,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解决效率,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实现企业不打官司,不输口碑又能化解矛盾的实际需求,为建筑企业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2 中联重科与杰希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中联重科系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起重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档案载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组成,并分别对应了潘通国际标准色号,使用方式为三种颜色在机械设备上作为外观使用。自2015年4月15日起,中联重科将前述颜色在其生产的车辆上大量使用并宣传。杰希公司于2018年5月开始在其生产的高空作业平台上整体使用“绿色、黑色、浅灰色”颜色组合。2019年5月16日中联重科经公证发现,杰希公司将被诉产品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展馆参展。中联重科认为杰希公司侵害了其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杰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杰希公司在与中联重科第12类产品类似的高空作业平台上使用了与中联重科权利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的颜色组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杰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联重科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75万元。中联重科和杰希公司均不服,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经审理认为:颜色组合商标不仅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在国际商业竞争中还发挥着突破语言和文字障碍、以其新颖和具有冲击力的颜色组合吸引国内外公众、充分表达中国产品国际化、智能化特征的重要功能,对于走出国门的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颜色组合商标,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中联重科该权利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杰希公司被控侵权高空作业平台与中联重科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起重车等产品系类似商品、两者机械整体颜色外观视觉效果近似,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我国加入WTO 之后,为满足Trips协议要求,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规定。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在我国的立法保护历史不到二十年,其在确权和维权方面面临着传统商标不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挑战。本案一、二审法院对颜色组合商标的非普遍性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创新性认定,及时保护了中联重科涉案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权者的商誉攀附行为,净化了我省工程机械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贯彻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保驾护航方面,具有较强代表性。

  案例3 长沙中星公司与中电建拓海公司涉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中电建拓海公司与长沙中星公司签订《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潜水泵及附件采购合同》,为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在长沙中星公司订购价值299万余元的潜水泵及附件,并支付相应货款。2018年2月5日,双方签订《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潜水泵及附件采购补充合同一》,补充采购金额为13万余元的2台水泵,并支付相应货款。2018年6月,双方签订《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潜水泵及附件采购补充合同三》,补充采购金额为25万元的2台水泵,并支付相应货款。因长沙中星公司未按期交货,中电建拓海公司先后向长沙中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一》和《补充合同三》,并由长沙中星公司承担中电建拓海公司另行采购的差价。2018年9月10日,双方就履行《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潜水泵及附件技术协议》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对长沙中星公司漏发8台富兰克林潜水泵导流罩、并由中电建拓海公司先行紧急安排生产和运输、以及相关款项退还和责任承担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长沙中星公司始终未按照涉案合同以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相应供货和退款义务,中电建拓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长沙中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裁判结果

  长沙中院依照双方合同以及《会议纪要》的约定、长沙中星公司履约情况、中电建拓海公司另行购买所产生的差价等事实,判定长沙中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中电建拓海公司支付相应款项。长沙中星公司不服,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审理认为:中电建拓海公司依约向长沙中星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但长沙中星公司未发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定长沙中星公司向中电建拓海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中电建拓海公司各项损失、返还中电建拓海公司货款及利息,金额合理,符合实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湖南本土企业在参与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更应树立诚信经营、品质和效率优先的意识,为国际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湖南品牌”产品和服务,以吸引和争取更多的对外经济合作机会。本案诉争合同系为乌干达卡鲁玛水电站项目采购潜水泵及附件的合同,该水电站项目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项目。湖南两级法院依法认定湖南本土企业构成合同违约,保护国外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湖南企业遵循国际规则,充分体现了湖南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涉外审判基本理念,既有利于涉案水电站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又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信互利,还教育引导本土企业诚信经营,在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湖南品牌”产品和服务,打造更加公平、开放、便利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4 申请人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保全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向长沙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某所购买的4台挖掘机,以及被申请人某矿业有限公司所购买的3台挖掘机、2台钻车,共计9台工程机械设备,并已提供担保,长沙县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这些工程机械装备均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瓦乎寺矿山。为防止诉讼进程中财产被恶意转移,长沙县法院决定跨省进行执行保全。

  (二)执行情况

  长沙县法院前往青海西宁开展保全行动,2020年7月4日到达西宁后,又驱车7个小时抵达天峻县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敲定了执行方案。7月5日,长沙县法院干警与当地法院协助执行人员驱车跨越300公里无人区,来到海拔4200米的矿山,被申请人某矿业有限公司一开始并不配合,并试图阻碍执行保全。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释法明理,最终将9台工程机械设备全部予以暂扣并装车运走,直到次日凌晨2点全体执行人员才安全地返回天峻县城,暂扣的工程机械设备得到了妥善地安置,本次异地跨省保全行动顺利完成。

  (三)典型意义

  长沙县法院干警跨越数千里,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高效完成了跨省异地执行保全工作,成功查押被申请人9台工程机械设备,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全省法院开展“涉工程机械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执行攻坚力度,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促进构建诚实守信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作者:刘树源】 【编辑:肖彪】
关键词:湖南高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