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毒贩毒运输毒品,多人被执行死刑!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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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佟锡龙 彭澎)30日,湖南高院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制造毒品案等5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长沙、邵阳、常德、娄底、株洲等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决的一批毒品案件已核准死刑的被告人执行死刑。

  近五年来,湖南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34747件4531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8101人,重刑率达17.88%。开展7次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动,共集中宣判2086件3585人。召开新闻发布会50场,公布典型案例383件,庭审直播4833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972人次,开展禁毒宣传1481场,发布禁毒宣传资料28万余份,张贴布告14万余份,为禁毒工作营造了浓厚氛围。同时,积极延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针对涉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80余条。

  相关链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制造毒品案

  该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杨先明制造甲基苯丙胺904.2605千克,姚志勇制造甲基苯丙胺484.2605千克,温保安制造甲基苯丙胺784.2605千克,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操纵涉毒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袁伟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等,被告人曾继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等案

  该案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伟辉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袁伟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还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此外,袁伟辉还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

  被告人曾继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继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还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此外,曾继礼还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袁伟辉、曾继礼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袁伟辉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袁伟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袁伟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发现该案漏罪,依法应当对其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曾继礼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袁伟辉、曾继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袁伟辉、曾继礼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家族式”贩毒——被告人黄敦科贩卖毒品等案

  该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敦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敦科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敦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黄敦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贩卖毒品案

  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贺小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协助抓获上家的重大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彭学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五:

  累犯、数罪——被告人刘佳贩卖毒品等案

  该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佳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佳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刘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作者:邓艳红 佟锡龙 彭澎】 【编辑:易隽】
关键词:湖南高院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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