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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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现场。长沙晚报通讯员 李果 供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杨勤煊)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十大司法举措,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

  十大司法举措包括:湖南高院联合省妇联成立心理工作站,能动司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障;长沙中院用心打造“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用情呵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引入社会观护机制,携手各方力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浏阳市法院设立涉诉信访困难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株洲中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细则,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衡阳中院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协作细则,形成常态化儿童救助协作大格局;衡南县法院创建“童心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为未成年人提供立体式司法保护;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创作“国有国法”庭审情景剧,实现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多元共治平台;洪江市法院随案发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长效机制。

  下一步,湖南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坚持现代化司法理念,依法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链接:湖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引入社会观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谭某与艾某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孩子,大儿子豪豪12岁,小儿子南南9岁。因夫妻感情破裂,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艾某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同意子女由艾某抚养。但谭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艾某也在某女子监狱服刑。诉讼期间,艾某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帮助照顾孩子。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运用“社会观护机制”,向妇联发送《委托调查函》,妇联委派两名观护员联系小区物业、原被告父母、未成年子女,就小孩的既往被抚养情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原被告的抚养条件、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做了详细的调查,形成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并递交至法院。经观护员调查,豪豪在读小学六年级,南南在读三年级,目前由奶奶及外公外婆共同抚养,爷爷在老家生活且身体状况不佳,外公外婆身体状况尚可、经济条件较好,且表示愿意代女儿照顾豪豪和南南,豪豪和南南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庭审中,法官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向谭某和艾某进行了宣读,双方均同意小孩由艾某抚养。法院判决,由母亲艾某抚养两名小孩,因艾某正在服刑,在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小孩的外公外婆代为照顾。经过协商,小孩的父亲谭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两名小孩年满18岁为止。

  案例二:刘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先予执行医疗费保障儿童就医,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基本案情】

  7周岁的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外伤致左大腿肿痛、活动受限”,就诊于某医院骨科。该医院为其实施内固定术中,刘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术后,刘某昏迷,并出现四肢抽动。经治疗未见好转,即转至当地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麻醉意外。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医院为刘某做手术时,操作失误,导致刘某昏迷至今,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迟迟未能委托到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刘某家庭困难,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因交通事故就诊于该医院,刘某与该医院之间形成了诊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接受诊疗期间,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病症差别较大,病历记载刘某个人健康状况及识别能力在手术前后亦存在明显的差异,该医院未就刘某术后一直昏迷,意识障碍,患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术后病症做出合理解释,亦未就上述后果系其他原因所致提供任何线索和证据。且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迟迟没有机构接受和未能出具鉴定意见,并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本案如果不先予执行,刘某在鉴定期间的治疗会因缺乏医药费而受到严重影响。法院遂在综合考虑预估的鉴定期间、日需医药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后裁定,该医院先行支付申请人刘某医药费7万元。

  案例三: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母亲未尽监护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李某(女)带女儿果果(5岁)入住某宾馆后,将其一人遗弃在宾馆房间内,随后独自外出至江西。宾馆老板发现后报警,随后果果被送往未成年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后安排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李某从江西回到湖南,得知女儿生活情况后,依然未联系有关部门或接回女儿,直至因涉嫌犯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来承担监护责任。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户籍所在社区、居住小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发现果果生父不详,李某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管曾多次被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口头教育、警告,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多次再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李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六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果果的意愿后,综合考虑前述情况,由民政部门对果果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李某为果果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案例四:邓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监护人可依法予以追回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未成年人邓某通过其父母手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8888元、5888元用于该公司开发的APP的使用,两笔转账合计24776元。2021年9月,邓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语音平台进行投诉,以未成年人操作为由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邓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前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邓某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并用于该科技有限公司APP的使用,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邓某于2010年11月出生,涉案网络充值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其仅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额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邓某之母在发现邓某的行为后要求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邓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邓某的充值行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款项系网络诈骗不应由其全部返还,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原告邓某被网络诈骗,法院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于邓某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某24 776元的判决。

  案例五:张某与某市公安分局等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案——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将被追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范某(14岁)借用他人身份证照片在张某经营旅馆办理入住登记,张某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即为其办理入住。范某入住该旅馆房间后,陆某(15岁)、周某(14岁)、贾某(12岁)等先后进入该房间。张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贾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的严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决定责令某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张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行政行为,并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且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也未进行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某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张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邓艳红】 【编辑:易隽】
关键词:湖南高院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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